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审验范围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本省籍车辆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省籍车辆。
三、审验机关
《道路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即为道路运输车辆的审验机关,具体详见《关于2005年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交运函〔2006〕226号)第二条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又适逢2007年春运,各地要认真部署,合理安排时间,为保证2007年春运运力的投入及安全生产,可按照先客车后货车、先省际后省内的原则,优先安排营运客车的审验。
(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以下简称《客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6号令,以下简称《货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9号令,以下简称《危规》)等规定的要求,各地应通知经营者在审验前30日内到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三)为高质量地做好车辆审验工作,使各地经营车辆经营情况信息能及时传递,各市必须使用省运政系统进行2006年度的车辆审验工作。同时,为加强各市之间的沟通,要求各地将车辆违章信息上网,及时将本辖区查处的本省籍车辆违法情况抄告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客运车辆违章通报机制。
(四)各地在做好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的同时,健全和完善车辆的管理档案,并充分利用运政信息网归档整理,为规范运政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各地要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章规定,对相关经营业户实施以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方法
(一)经营者在营运车辆办理审验手续时应提交合格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与原件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签章)、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验机关对证件有效、资料齐全的审验申请予以受理,同时签发《待理证》(道路运输证副页),有效期限不超过20天。
(三)主要审验内容
重点审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及车辆外型结构变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和缴纳运管费等情况。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按规定缴纳上一缴费期(年度、季度、月度)道路运输管理费;
3.违法违章处理情况,车辆凡有违法违章未处理的不予通过审验;
4.检查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是否按《客规》、《货规》的要求建立挡案,内容是否齐全;
5.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审核车辆技术等级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6.车辆外型、结构变动情况,变动是否合法;
7.是否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
8.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有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有无使用移动罐体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无必须的应急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无按《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悬挂标志灯、牌;
9.客运经营者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0.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1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
(四)审验单位按照以上内容对营运车辆相关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视为审验合格,在其《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并加盖“审验专用章”,并签注“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其中12座以上营运客车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8年1月31日,其他车辆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往后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审验中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营运;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
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经审验合格的车辆,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审验单位通知经营者取回《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待理证》。
(六)车辆两年以上未经审验的,当地运管部门除按规定处罚外,还需向社会公布;经营者无故逾期不接受、或拒绝审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由于交通部已将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含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换发时间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各地应通知尚未更换新版证件的经营者抓紧前来换领新证,审验工作和换证工作可同步进行。
2007年6月30日前,新、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二)车辆外廓尺寸、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量等数据依据《行驶证》,审验机关对这些数据的变动进行登记并在《道路运输证》上进行修改,作为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这些数据与《行驶证》数据不符,视为不合法变动,应及时向车辆审验机关报告。
如发现经营者的车辆《行驶证》上未有车辆外廓尺寸等数据,应通知经营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关进行检测,提交检测报告,该报告可作为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填写依据。
(三)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挂车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但不需进行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专用章样式为:在现行审验专用章样式的基础上,删除中间“(X级)”的内容。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挂车可不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式样和编码方法详见《关于做好200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2005〕878号),由相关审验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使用。
(五)考虑到春节运输运力安全投放的需要, 2007年后,12座以上营运客车的年度审验工作时间将改在每年的最后两个月开始,请各地将这一信息通知有关经营者。
(六)2007年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1.12座以上营运客车
(1)如车辆行驶证登记日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不满1年的,则不需要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统一确定为“一级”,其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8年1月31日。
(2)如车辆行驶证登记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在时间差超过1年的,则需要经过检测确定车辆技术等级,其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8年1月31日。
2.其他营运车辆
(1)如车辆行驶证登记日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不满1年的,则不需要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其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8年1月31日。
(2)如车辆行驶证登记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在时间差超过1年的,则所有车辆均须经过检测确定车辆技术等级,其审验有效期为统一为2008年6月30日。
(七)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审验工作暂缓,具体另行通知。
(八)出入粤港澳运输车辆的车辆审验工作另行通知。
(九)2007年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另行通知。